傳播內容:置入性行銷 Placement Marketing
公告:2019/2/13
- 「置入性行銷」指希望推播資訊者(例如私營企業、政府機關等)付費給大眾傳播媒體,將其廣告置入的傳播內容。「置入性行銷」在臺灣新聞業又稱為「業務配合」,簡稱業配;或「編務支援業務」,簡稱編業。
- 「置入性行銷」主要型態有三:
- 策劃報導:如某公司付費請電視公司製作專題節目報導其產品。
- 搭配公關活動:如某公司辦理促銷活動,付費請新聞媒體當成新聞事件報導。
- 商品置入:如某公司付費請新聞或娛樂節目在討論相關議題或演出時,著重露出該公司產品。例如多以該公司產品為例證,或演員穿載有該公司商標的服裝等。
- 為避免媒體內容廣告化,造成新聞與廣告不分等混淆觀眾視聽情形,各國多以國家法律、媒體自律、社會公正組織監督等方式規範「置入性行銷」。例如臺灣報紙業配文須有明顯標示,新聞節目不應提到商家名稱等。
資料來源:梁美珊 , 莊迪澎編著,圖解傳播理論,台北:五南,2013。頁7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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